



加氫站
加氫站技術規范(10電氣裝置)
發布時間:2022-11-05 瀏覽次數:510.1電
101.2有爆炸危險房間或區域,應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確定設防等級。有爆炸危險房間或區域內的電氣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》GB50058的有關規定。
1013在氫氣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氣設施選型,不應低于氫氣爆炸混合物的級別、組別。
10.1.5加氫站的壓縮機間、加氫島、營業室等場所,均應設應急照明裝置。
10.1.7 加氫站的電力線路,官采用電纜直理數設。電纜穿越行
車道等場所,應穿鋼管保護。在有爆炸危險環境區域內敷設的電纜,應在下列位置做隔離密封:
1 電纜引向電氣設備接頭部件前;2鄰的不同環境之間。
10.2 防雷與接地
10.2.1 加氫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》GB
50057 和《爆炸作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池》GB50058的有關規
定設置防雷與接地設施。
10.2.2 當儲氫容器壁厚大于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;防雷接地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。
10.2.3加氫站的防雷分類不應低于第二類防雷建筑。其防雷設施應能防直擊雷、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。防直擊雷的防雷接閃器應使被保護的加氫站建筑物、構筑物處于其保護范圍內。通風風管、氫氣放空管等凸出屋面的物體防雷設施設置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》GB50057的有關規定。
10.2.7 加氫站的信息系統,應采用鎧裝電纜或導線穿鋼管配線。配線申纜金屬外皮兩端、保護鋼管兩端均應接地。
10.2.8加氫站設有電子信息系統時,防雷防護措施應按現行壓
家標準《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》GB50343的有關規定設置。
10.2.9 進入加氫站的電線電纜、通信線纜應設置相應的浪涌保護措施。
10.2.10 加氫站內設備金屬外殼、金屬管道、金屬線槽、建筑物金屬結構、金屬構件等應進行等電位聯結并接地。
10.2.11 各種接地系統,每個連接部位之間的電阻值不應大于0.1Ω。
10.3防靜電
10.3.1加氫站氫系統中可能產生和積聚靜電而造成靜電危險的設備、管道、作業工具,均應采取防靜電措施。
10.3.1A 氫氣壓縮機間、氫氣壓力調節閥組間、液氫泵等房間,氫氣長管拖車、氫氣管束式集裝箱、液氫罐車、液氫罐式集裝箱停泊區,管道區域,均應設置防靜電金屬接地板,接地板材質應與設備管道的金屬外殼相近。接地板截面寬不宜小于50mm,高不宜小10mm,接地板最小有效長度宜為60mm
10.3.1B 加氫機、液氫汽化器、固定式儲氫壓力容器、氣柜等設備應設防靜電接地;管道、閥門及裝卸運輸車輛或移動式儲氫容器等設施應設防靜電接地。
10.3.1C氫氣液氫等可燃物管道,其他金屬管道在不同爆炸危險區域邊界、分叉處.長距離無分支管道氫氣每隔50m處液氫每隔20m處,管道始端、末端,均應設防靜電接地。當平行管道凈距小于 100mm時,每隔20m應加跨接線。當管道交叉且凈距小于100mm時,應加跨接線。
10.3.1D 靜電接地宜與其他接地共用接地體。當采用專用靜電接地體時,氫氣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,液氫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Ω,與其他接地體間距不得小于20m。10.3.2 此條刪除。10.3.3 此條刪除。
10.3.3A 氫氣、液氫等可燃物管道上的法蘭連接處應采用金屬線跨接。跨接電阻應小于0.03Ω。
10.3.4 此條刪除。
10.3.5靜電接地干線可與其他接地共用,必要時可設置專用接地干線。